广西第一工业学校工会财务制度
发布时间:2013年03月25日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必须规范管理,设立一名会计,一名出纳进行管理。
第三条 工会财务收支属于全体会员的权利,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制度,所有收支全部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,不允许个人说了算。
第四条 会员费的收支由工会委员会的会议决定,包括会员费的收支变动。会员费由各小组长统一收取后上交至工会财务。小组长收取会员费后的一个月内必须上交工会财务。
第五条 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工会经费,由工会会计负责帐目管理。如行政不及时拨款的,有责任催款。
第六条 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工会会计负责,按规定时间上解。
第七条 工会主席有权开支100元以下的办公经费。其他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八条 日常的困难补助费和慰问经费按照工会的规章制度执行,不再每事讨论。如有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,另行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正常情况下,应该于年终交年初的十日内张榜公布。
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。